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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向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滨县马集鑫艳饲料有限公司,向必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81号原告淮滨县马集鑫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马集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66468042-4。法定代表人方文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苏。被告向必魁,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秀梅,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滨县马集鑫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必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滨县马集鑫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滨县马集鑫艳饲料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滨县马集鑫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交纳610元,由原告淮滨县马集鑫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雪廷代理审判员  苏 蜀代理审判员  叶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