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民终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终字第015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某某。委托代理人荆小平、程姣,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苗文友,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出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代领法律文书。上诉人曲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荆小平、程姣,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文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4)卢民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曲某某已预交3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郭旭飞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代理审判员 白彦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