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安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固平、吕福星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东安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刘固平,吕福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中法执监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安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元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固平,男,48岁,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居民,住永州市人民政府家属宿舍内。被执行人吕福星,男,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茶亭街**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安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固平、吕福星欠款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00)永中经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一案,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东安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固平、吕福星欠款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00)永中经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光耀审判员 伍绍儒审判员 陈连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阳少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