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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石福诉被告蔡品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石福,蔡品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郭石福,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蔡品霖,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石福与被告蔡品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石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石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石福负担。审 判 长  陈 庄代理审判员  黄常凯审 判 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