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新乡新飞实业有限公司与何桂东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142号新乡新飞实业有限公司:你(或你单位)与何桂东劳动争议一案,新乡县劳动局的(2013)新劳人仲裁字第55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何桂东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何桂东6.9556万元,缴纳执行费943元。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息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新乡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号:00000000001032518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