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潼民初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028-2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75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约38岁,居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约38岁,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杨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整,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340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