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民初字第0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028-2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75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约38岁,居民。被告王某乙,女,汉族,约38岁,住址、职业同上,系被告杨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元整,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340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