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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12月8日因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张某某,浏阳市大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黎茂东,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江西省上栗县租赁了金山镇横水村“某某引线厂”(系合法企业)的车间生产花炮引线。同年11月22日,江西省芦溪县某花炮厂客户“康老板”(基本情况不清)在本市大瑶花炮市场调购烟花材料时与被告人刘某某相识,“康老板”以0.09元/米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某求购二合一组盆引线15000米,双方约定11月24日6时许在大瑶花炮市场交易付��。23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某某引线厂”将自己生产的引线装上借来的湘A8****小车,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邀请朋友杨某某同往帮忙驾车。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将引线运至大瑶花炮市场红绿灯处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扣押二合一引线6箱,经称重为127.05千克。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查获的引线药物成分为爆炸物烟火药,药量为47.75g/100g。经计算,烟火药总量为60.7千克。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当地基层组织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引线提取、称量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孙某的证言;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规定,非法运输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非法运输烟火药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运输,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基层组织证实对其具有帮教条件,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并责令被告人刘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服从其所在村委会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愈超人民陪审员  赖友明人民陪审员  李菊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静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二)有悔罪表现的;(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六)非法制造、运输、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