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其彬、徐禄然与徐禄然、宋其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其彬,徐禄然,宋其强,宋维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28号原告宋其彬。被告徐禄然。被告宋其强。被告宋维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其彬诉被告徐禄然、宋其强、宋维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其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