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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阿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其彬、徐禄然与徐禄然、宋其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其彬,徐禄然,宋其强,宋维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阿民初字第28号原告宋其彬。被告徐禄然。被告宋其强。被告宋维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其彬诉被告徐禄然、宋其强、宋维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双方争议事项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其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在兴人民陪审员  王佃升人民陪审员  杨士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艳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