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金石与哈尔滨北方邮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石,哈尔滨北方邮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刘金石,1983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委托代理人王凤兰,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哈尔滨北方邮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新坊三组。法定代表人史长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石诉被告哈尔滨北方邮联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秀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刘金石已预付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金石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