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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麟民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姚得强与刘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麟民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姚某某,男。被申请人刘某,男。申请人姚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姚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宝鸡市金台区信用社蟠龙信用分社账户上的现金351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姚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在宝鸡市金台区信用社蟠龙信用分社账户6225065211000970394上的存款3515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芳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