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茅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周某某,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罗某某,女,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增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