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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民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泽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张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张泽平,张干,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沈建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民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负责人:徐莉。委托代理人:薄永莉,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泽平。委托代理人:周金毛,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固路27号。法定代表人:曹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张泽平与被上诉人张干、宿州市长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沈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湖德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张泽平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和张泽平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张泽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张泽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承担12.5元,由上诉人张泽平承担1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