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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凯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玲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居住的凯里市凯运大道54号世纪生态园A幢3单元102号住所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潘某某、王某某吸食和注射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4年10月国庆节放假期间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王某某吸食海洛因。二、2014年11月13日、14日,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海洛因。三、2014年11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潘某某吸食海洛因,容留黄某某注射海洛因。四、2014年11月18日、19日,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海洛因。五、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吸食海洛因,容留黄某某注射海洛因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六、2014年11月21日上午10时,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和潘某某吸食海洛因,容留黄某某注射海洛因。2014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谢某某作胶体金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指认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王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凯里市公安局JD(2014)现检第(200)号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通话清单;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其行为已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