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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昔阳县鑫盛洗煤厂与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文艮姣,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迟维强,刘印堂,张爱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33号原告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港团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669212-X。法定代表人杨继青,职务经理。被告昔阳县鑫盛洗煤厂,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乐平镇坪上村口。组织机构代码:78100911-1。法定代表人文艮姣,职务经理。被告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李家庄乡北渡海村。组织机构代码:74106925-9。法定代表人张爱生,职务经理。被告文艮姣。被告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秋树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3291980-5。法定代表人赵兰,职务经理。被告迟维强。被告刘印堂。被告张爱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文艮姣、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迟维强、刘印堂、张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金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文艮姣、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迟维强、刘印堂、张爱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文艮姣、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迟维强、刘印堂、张爱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天津市金和工贸撤回对被告昔阳县鑫盛洗煤厂、昔阳县盛源洗煤有限公司、文艮姣、石家庄市宏飞煤炭有限公司、迟维强、刘印堂、张爱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尹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