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黄元昌与梁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昌,梁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黄元昌,男,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梁义玲,女,40岁,汉族,琅琊区农委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黄元昌与梁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梁义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义玲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义玲存款6127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