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金良正与黄威望、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良正,黄威望,黄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7号原告:金良正,农民。被告:黄威望,农民。被告:黄伟,农民。原告金良正为与被告黄威望、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向荣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良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威望、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良正诉称:被告黄威望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及还款截止日为2014年1月10日。该笔借款由被告黄伟提供担保。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未果。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黄威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4000元,之后利息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黄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被告黄威望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黄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黄威望、黄伟均未作答辩。原告金良正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1份、被告黄威望的身份信息回执复印件1份、被告黄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黄威望于2013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及还款截止日为2014年1月10日,被告黄伟对借款本息提供担保事实。本院已向被告黄威望、黄伟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两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21日,被告黄威望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及还款截止日为2014年1月10日。该笔借款由被告黄伟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载明“担保人自愿为以上借款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上述借款,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代理费)”。后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但被告黄威望至今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黄伟亦未代为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黄威望、黄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与被告黄威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约支付利息。双方明确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被告黄威望至今仍未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利息等民事责任。被告黄伟为借款人黄威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并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原告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被告黄伟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黄伟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黄伟免除保证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威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良正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2月2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良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黄威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朱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