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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广富物资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盛广富物资有限公司,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广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海洋小区D19号楼3幢336室,组织机构代码68477566-6。法定代表人王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30号友好快捷酒店6楼。组织机构代码71351624-2法定代表人翟应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陕西盛广富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陕西盛广富物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524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盛广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46862.41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由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陕西盛广富物资有限公司165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金额及其他权利,该款项支付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双方再无争议,本案执行终结。若被执行人不能按期支付,则恢复原仲裁裁决的执行。本案执行费3602元由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至此,双方涉及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本案执行终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524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凤成执行员  李苏虎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卫广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