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黄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韩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黄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赵其勇。被告韩某甲。原告李某诉被告韩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贾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其勇、被告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08年下半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由于原告年幼无知,所以在相识一个多月就草率与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韩某乙。××××年××月××日,原、被告在射阳县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性格差异很大,无共同生活的语言,双方矛盾不断,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其次,被告不务正业,婚后至今,被告做任何事时间都不长就自动回家或被人家辞退并沉湎于赌博,致使生活家庭窘迫。起初,原告在家带小孩,但被告基本上不给付原告生活费,原告只得外出打工,维持其基本生活。再次,被告父母对被告的种种恶习采取纵容、放任态度,且被告母亲经常护短并时常与原告争吵,致使原告实在无法忍受,无奈之下,原告只得出去打工并与被告分居。目前,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五个月。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实在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被告婚姻离异;二、婚生女孩韩某乙随哪一方生活由法院依法判决;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韩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一直较好,2014年下半年发生了矛盾。原告陈述被告有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生一女孩,取名韩某乙。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小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双方理应珍惜。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代理审判员 郭 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倩芸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