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成祥与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祥,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12号原告袁成祥,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庆阳市西峰区人,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贾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祥与被告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成祥于2015年2月6日以其与被告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成祥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原告袁成祥负担844元,退付原告袁成祥844元。代理审判员 孙 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贺晓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