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文新与被申请人刘志巧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文新,刘志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董文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志巧,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文新诉被申请人刘志巧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董文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董文新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文新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XX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