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民初字第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谢俊生诉被告涿州市鑫安洁农业观光园发展公司、赵景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俊生,涿州市鑫安洁农业观光园发展公司,赵景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3688号原告谢俊生,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涿州市鑫安洁农业观光园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艳芬。地址河北省涿州市。被告赵景芳,住河北省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俊生诉被告涿州市鑫安洁农业观光园发展公司、赵景芳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俊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慧姝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