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马刑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秦立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立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122号罪犯秦立雨,男,1992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当刑初字第00066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秦立雨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秦立雨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秦立雨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2年7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年度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4年7月表扬,2014年7月记功,2014年7月表扬,2014年11月记功,2013年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立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但其罚金并未全额缴纳,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立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