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武当伟与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当伟,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武当伟,农民。被执行人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十号桥南。法定代表人袁子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当伟与被执行人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6713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武当伟劳务费3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3)丽民初字第67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玉岭审 判 员 郑学森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