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黄启发已对被申请人柳志丰、张云、常德市长胜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柳云军、廖在霞、王红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启发,柳志丰,张云,常德市长胜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柳云军,廖在霞,王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保字第00068-1号申请人黄启发。被申请人柳志丰。被申请人张云。被申请人常德市长胜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双伟。被申请人柳云军。被申请人廖在霞。被申请人王红超。因申请人黄启发已对被申请人柳志丰、张云、常德市长胜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柳云军、廖在霞、王红超提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相关财产,常德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人黄启发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柳志丰、张云、常德市长胜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柳云军、廖在霞、王红超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担保人蒋祥云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卷社区房产一套(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102**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柳志丰、张云、常德市长胜开关制造有限公司、柳云军、廖在霞、王红超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查封担保人蒋祥云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善卷社区房产一套(证号:常鼎房权证武陵镇字第10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昂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