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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八民一初字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陶杰与被告金志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杰,金志武,辽宁桥泰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沈飞旭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八民一初字00015号原告:陶杰,男,1969年1021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保安街113号楼。委托代理人:陶红伟,女,28岁,住址同上。被告:金志武,男,1967年4月10日生,满族,住开原市八棵树镇。被告辽宁桥泰构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沈飞旭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杰诉被告金志武、辽宁桥泰构件制造有限公司、沈飞旭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陶杰提出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陶杰负担。审判长  刘宏忠审判员  张建伟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