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黄x与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汉族。被执行人鲁xx,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黄x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本案恢复执行后,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鲁xx当庭付给黄xx35000元,本息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01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弘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