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审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叶丹琦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湖执审字第15号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西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413696-8。法定代表人范金炉,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海强、陈进财,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叶丹琦,女,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城建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4月10日以被执行人叶丹琦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3年12月擅自在厦门市湖里区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厦湖城执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4月11日依法送达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缴交了罚款50000元;至于决定书所确定的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系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申请人根据被执行人叶丹琦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厦门市湖里区康泰里52号201室楼顶的违法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厦湖城执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其只履行了决定书所确定的缴交罚款的义务,至于决定书所确定的要求其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部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中,未发现该行政处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叶丹琦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三、被执行人叶丹琦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蒋小勇审判员 崔跃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奕婷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