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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执字第3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大勇申请陈红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勇,陈红军,王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380-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勇,×××,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陈红军,×××,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王翠敏,×××,1988年5月20号出生,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5)呼民初字第3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大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红军、王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大勇与被执行人陈红军、王翠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标的30,000.00元,已履行标的10,000.00元,未履行标的20,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武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