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忠义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忠义,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南村*号*单元***户。2014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忠义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禹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陆超担任记录。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岳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义系吸毒人员。2014年10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忠义窜至衡阳市石鼓区华源市场A8栋宜华木地板店门前,采取撬开电动车板盖,接通电源及强行拧开龙头的方式,将被害人阳兰兰停放在此的一辆枣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被盗乖乖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18元。同年11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忠义又窜至衡阳市石鼓区华源市场A8栋宜华木地板店门前,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陈帅茗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福特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经鉴定,被盗福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6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福特牌电动车一辆,已发还给被害人陈帅茗。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阳兰兰、陈帅茗的陈述;证人缪志伟、凌元林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的照片;鉴定结论;电动车销售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的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忠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忠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忠义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忠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陆超校对责任人:王禹打印责任人:陆超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