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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何某,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某,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