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号原告何某,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某,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姚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