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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吉胡克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王小龙,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彝族。被告吉胡克的,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吉胡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龙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已减半),因原告王小龙生活困难,减少437元,收取437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审 判 长  倪天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陈盛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万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