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吉胡克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冕宁民初字第129号原告王小龙,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彝族。被告吉胡克的,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诉被告吉胡克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龙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4元(已减半),因原告王小龙生活困难,减少437元,收取437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审 判 长 倪天云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陈盛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万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