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季西旺与邵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季西旺;邵明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季西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韩杰、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明金,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关于原告季西旺与被告邵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明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西旺撤回对被告邵明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