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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季西旺与邵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季西旺;邵明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季西旺,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韩杰、丁海侠,河南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邵明金,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关于原告季西旺与被告邵明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邵明金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西旺撤回对被告邵明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