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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韶亮与孙德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韶亮,孙德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尖民初字第530号原告李韶亮,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鹏程线缆经销处业主,住太原市,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陈国江,山西墨法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坡,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猛猛线缆经销部业主,住太原市,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郭继忠,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韶亮与被告孙德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韶亮及委托代理人陈国江、被告孙德坡及委托代理人郭继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韶亮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委托常龙江到我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三种型号的电缆,共计价款120194元,交付了10000元定金,并要求我将电缆送到清徐县徐沟镇北郜村某处再支付剩余的货款。2014年3月23日我雇车将货物运送到被告的委托人常龙江指定的地点后,常龙江却拒绝支付货款,并拒绝返还货物,之后我报了警才知道真正的订货人是被告孙德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0194元。被告孙德坡辩称,原告陈述的是事实,但货款不是110194元,其中有5000元是常龙江吃了回扣了,实际的货款应该是105194元。原告从2008年至2011年共计欠我十几万元的货款,我多次向原告催要货款,原告拒不支付,也没有以货物抵顶货款。我要求以原告欠我的货款抵销我欠原告的货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孙德坡于2014年3月19日委托常龙江到原告李韶亮经营的商店购买了三种型号的电缆,共计价款115194元(除去常龙江的回扣5000元),交付了定金10000元。2014年3月23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电缆送到清徐县徐沟镇被告指定的地点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剩余的105194元货款。另查明,原告从2008年起共计欠被告货款148349元。被告要求以原告所欠自己的货款抵销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原告认为自己所欠被告的货款已经解决,并且被告所主张的债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同意抵销。以上事实有证据:原告向被告购货的票据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孙德坡欠原告李韶亮货款105194元,应当偿还。原告认为自己所欠被告的货款已经解决,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供的录音没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被告在本案中主张用于抵销的债务系原告从2008年起所欠被告的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是从被告处多次购买电缆后再分次给被告付款,最后一次支付给被告货款的时间是2012年10月21日;并且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显示,被告此次的录音时间是在2014年6月25日被告收到本院的应诉手续之后,录音中原告也承认欠被告货款,综合分析录音材料,也能确认原告在2013年以电缆支付过被告货款,被告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之规定,双方债务的标的物均为货币,被告要求将自己的债务与原告的债务抵销,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韶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4元,由原告李韶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振玉人民陪审员  杨永娟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俊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