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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寇建设与夏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建设,夏尧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寇建设,居民。被告夏尧恒,居民。委托代理人成钇桦、李春义,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寇建设与被告夏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寇建设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