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寇建设与夏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建设,夏尧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寇建设,居民。被告夏尧恒,居民。委托代理人成钇桦、李春义,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寇建设与被告夏尧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寇建设负担。审判员 秦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