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暂住地福建省,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4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辩护人曾茂通,福建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某被控协助组织卖淫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平检公刑诉(2014)4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剑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曾茂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间,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以平和洲际大酒店休闲健身会所为经营场所,组织女性从事卖淫活动,仍提供叫号、安排包间、打扫卫生等帮助,从中获利人民币2900元(以下币种同)。2014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该会所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张某、田某芳、魏某英、余某贤、庄某军、赵某才,并当场将朱某传唤到案。在本院审理期间,朱某的亲属代其向本院预交款项5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在案的洲际大酒店休闲会所保健单和小费清单,现金存款凭证,证人张某、严某等七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予以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朱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29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贤平审 判 员  杨淑艺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国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