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世良、张永清与被执行人孙宏义不当得利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良,张永清,孙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65号申请执行人孙世良,男,193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永清,女,193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宏义,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世良、张永清与被执行人孙宏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7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世良、张永清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执字第2065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