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6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廖旭东与成佳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旭东,成佳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6524号申请执行人:廖旭东,慈溪市康诺振动盘制造厂业主,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代理人:蒙承斌,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成佳有,经商,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585号廖旭东诉成佳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成佳有应支付申请人廖旭东买卖款69800元及利息,诉讼费773元,执行费9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65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廖旭东如发现被执行人成佳有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