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段玉景与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景,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张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获行初字第4号原告段玉景,河南省辉县市城关镇西关东街1号。被告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王金贵,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士彬,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忠芳,系原告二儿子。原告段玉景请求依法撤销被告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给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一案,向辉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2月22日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玉景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玉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段玉景负担。审判长 秦 华审判员 李梦晨陪审员 高 嵘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