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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秀香与李会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秀香,李会民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秀香,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会民,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系一审被告李金圈的继承人。再审申请人马秀香因与被申请人李会民债权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民一终字第0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秀香申请再审称:2008年10月6日的8000元欠条是李金圈承诺给本人的看病钱,2009年1月和2月的2000元是李金圈给本人的春节过节费,两者没有关系。欠条、通话录音及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李金圈还欠7600元。一、二审法院认定2009年1月和2月的2000元是还款,仅判决偿还5600元且不支持车旅、误工、精神损失等费用,系徇私舞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被申请人李会民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马秀香主张李金圈2009年1月和2月给付的2000元为过节费而不是还款,但李金圈未予认可,马秀香亦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马秀香此节申请再审主张不能成立。马秀香关于原审法官徇私舞弊的申请再审主张无证据证实;其关于原判不支持其车旅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错误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马秀香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手写录音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原审时即已存在,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内容也不足以推翻原判。综上,马秀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秀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