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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丁兵诉刘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丁某某,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业不详。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职业不详。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刘某某因心脏病于2015年1月3日死亡。上述事实,霍邱县公安局户胡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刘某某已死亡,本案已无明确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健(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