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培印与被告中国移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王培印,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负责人:刘颖,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晓瑾,山西庆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印与被告中国移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印于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培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若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