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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佛山市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姚晓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斌,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怀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佛山禅城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已经给付款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佛山市佛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苏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