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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谢某某,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伯某某,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