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宗景与许海、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海,刘宗景,刘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海,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施学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宗景,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段琼,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诉人许海因与被上诉人刘宗景、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海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海撤回本案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61元,减半收取2180.5元,由许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李丰年审判员 陆潇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