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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郑秀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秀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127号罪犯郑秀中,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坛刑二初字第0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秀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与前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被告人郑秀中等的违法所得应当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04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郑秀中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郑秀中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秀中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财产义务虽未履行完毕,但提供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秀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张乐一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冯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