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鹤北林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白林玉与冯启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林玉,冯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北林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白林玉,男,1966年8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宝泉岭农垦社区。被执行人冯启文,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滨县普阳农垦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4)鹤北林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白林玉申请执行冯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白林玉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鹤北林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成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世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