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与丁会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丁会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73号原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卫锋。委托代理人:章正余。被告:丁会谷。原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会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丁会谷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会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5元,保全费1120���,合计人民币2335元,由原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如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赖宇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