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环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周鹏与泰兴市建清家庭农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泰兴市建清家庭农场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环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周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凤,泰兴市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兴市建清家庭农场,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官沟村官**组。负责人陈建清,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小红,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泰兴市建清家庭农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