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胡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58号原告:张云峰。被告:胡荣。原告张云峰诉被告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云峰诉请:被告胡荣返还借款15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9年4月24日,胡荣向张云峰出具欠条,确认向张云峰借款1500元。后胡荣未归还借款,故张云峰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峰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胡荣向原告张云峰借款的事实。原告张云峰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云峰借款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胡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梅晨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