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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立一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梁志强、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志强,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立一特字第1号申请人梁志强。被申请人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号10号楼临街门脸1、2层。法定代表人安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梁志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05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保定屹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50万元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梁志强提供的担保财产(1、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权人郝彦杰的坐落在××门脸;2、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权人保定市宏达特种油有限公司坐落在××房产;3、房权证辛兴镇字第××号,所有权人高清伍的坐落在××房产;4、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所有权人贾斯宇的坐落在××房产;5、保定市国用2003字第××号,土地使用者保定市宏达特种油有限公司的坐落××土地面积2297平方米;6、保清国用2008出第××号,土地使用权人保定永晔变压器材料有限公司的坐落在清苑县××土地10313平方米;7、博国用2013第××号,土地使用权人保定鹤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坐落在博野县××商品住房用地18553.28平方米)。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雅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 梦 微信公众号“”